西昌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正當權益,規(guī)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對學生的處理、處分行為的客觀和公正,保障學校及其職能機構依法按章行使職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被我校錄取并取得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含少數民族預科學生)及學校接受校外單位委托培養(yǎng)和自費旁聽學生。成人教育類學生和留學生的校內申訴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內所稱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各種權益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各種意見,并要求學校重新復議的過程。 第四條 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的申訴后,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地處理,對于學校的處理和處分失當的,應本著依法按章的原則,重新提出適當的處理和處分意見,同時廢止原有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對學校處理或處分得當的學生申訴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做好解釋工作,維護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保障學校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學生校內申訴機構 第五條 為保證學生校內申訴的有序進行,學校處理學生申訴的機構為西昌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六條 西昌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有關領導紀委、黨政辦、監(jiān)察處、學生處、教務處、發(fā)展規(guī)劃處、保衛(wèi)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法律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院學生會干部等15人組成。 第七條 西昌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學生工作部,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部部長兼任。辦公室具體負責學生申訴的受理和受理過程中應該由辦公室負責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學校授權申訴處理委員會辦理學生申訴的復查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具體受理符合本規(guī)定的學生申訴; (二)有權向校內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三)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或處分進行復查,并作出申訴復查決定,責成有關部門按照復查決定執(zhí)行; (四)對學校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在處理學生違紀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五)協(xié)助學生辦理因不服學院申訴復查決定,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有關事項; (六)負責研究學生申訴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 (七)由學校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學生的申訴權利 第九條 學校保障每位學生的申訴權利,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遇下列情況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新生入校后被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認為學校處理不當的; (二)被退學處理的學生,認為學校處理不當的; (三)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定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認為學校處分不當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十條 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必須依法保障學生的申訴權不受到侵害。 第十一條 學生在接到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后,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申訴的受理及要求 第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涉及對本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持有異議時,從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三條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者其它正當理由而耽誤規(guī)定申訴期限的,在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失效后的次日起的10日內提出申訴,并須說明理由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是否接受申訴,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時,需要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寫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西昌學院學生申訴書》,并確保內容完整、真實,否則,后果自負。由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訴的必須附上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的復印件,同時一并附上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 有權申訴的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法定監(jiān)護人或其親屬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訴。 第十六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的5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告知申訴人: (一)予以受理; (二)暫不受理; (三)不予受理。 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均應書面通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條 在學生申訴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不予受理或暫不受理: (一)申訴請求不屬于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的范圍的; (二)學生超過申訴期限后所提出的申訴,且無正當理由者;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復提出的申訴; (四)已經自行撤回申訴,又無正當理由再申訴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申訴,手續(xù)不全或代理人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要求的; (六)申訴書的填寫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暫不受理,并告知理由; (七)材料不齊備,暫不受理,過期仍未能按照學校要求提出申訴的視為學生未提出申訴。 第五章 申訴的處理和復查 第十八條 對于予以受理的學生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從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后,根據申訴人的具體申訴情況,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復查工作: (一)組成申訴復查工作小組進行復查; (二)召開聽證會進行復查。 第二十條 采用工作小組進行復查的學生申訴,其工作小組由3~5名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 工作小組在復查過程中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仔細閱讀申訴人的申訴書,弄清申辯理由; (二)調閱原始材料,復查原始材料和綜合分析材料; (三)向申訴人進行詢問; (四)聽取原處理決定部門(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其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 (五)調查核實申訴人的申辯理由中提出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六)對學生申訴事由向申訴處理委員會呈交復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工作小組的復查報告后,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位委員召開會議,聽取復查工作小組負責人的報告,對學生提出的申訴作出復查結論。 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申訴復查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委員到會,但復查結論須得到全體委員的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會議精神可以作出以下復查結論: (一)原處理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 (二)對于需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蛳嚓P單位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于需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學?;蛳嚓P單位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處理決定書后,從接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必須作出重新處理或處分決定。此時作出的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為學校最終決定。對變更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的需提交院長辦公會重新研究,其研究決定亦為學校最終決定。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后應當送達申訴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申訴人或委托代理人簽收; (二)按照申訴人或委托代理人親筆填寫的通信地址郵寄,并取得回執(zhí); (三)在公開媒體進行公告,公告之日起60天即視為送達; (四)留置送達(由學校委派專人送到學生家庭所在地,由學生或家長簽收。學生或家長拒絕簽收時,請當地證明人簽字。)。 第二十七條 在學生申訴期間學?;蛟幚聿块T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原處理單位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訴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二十八條 申訴人在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以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申訴的撤回必須申訴人書面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后,終止該申訴的復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申訴人對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處理決定書和學校的最終決定仍有異議時,從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和學校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可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聽證會的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 第三十條 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的請求,或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實施聽證的,在征求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后,均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一般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申訴人受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或者退學處理的申訴; (二)申訴人受到學校取消學籍、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 (三)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聽證會時,其會議主持人必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委派并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擔任。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確定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終結;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四)接收和審驗有關證據、證物、證明;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有權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的有權責令其離場; (六)證會結束后,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報告聽證情況并提交申訴處理意見; (七)敦促有關人員在聽證記錄上簽字和留下指模。 第三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期間必須公正地履行職責,保證聽證會全過程的公正、公平和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三條 聽證書記員必須對聽證會全過程進行如實記錄,并在聽證開始前逐一查明聽證當事人是否到場并作好記錄,當聽證參加人員到場后宣讀聽證會紀律。聽證結束后,除當事人在記錄上簽名和留下指模外,主持人和書記員均須在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參加聽證會的當事人和其它參加人員應當按時到場,在聽證期間遵守聽證會紀律,必須如實回答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三十五條 主持人召開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由作出處理或處分的部門負責人或經辦人員陳述有關事實和處理或處分依據; (三)聽取申訴人或委托代理人陳述申訴理由、依據和事實,審驗有關證據、證明材料; (四)在質證階段經過主持人允許,聽證當事人或代理人均可對有關證據、證明進行質詢,并可以向證人發(fā)問; (五)申訴人進行最后陳述; (六)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六條 聽證會結束后,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立即召開會議,按照本規(guī)定形成申訴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訴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在各種評優(yōu)評獎活動中,認為有失公正,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不斷完善。 第三十九條 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由西昌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學生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