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學委組〔2010〕64號
西昌學院干部外出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干部隊伍建設,規(guī)范干部外出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的調訓和管理工作,根據(jù)中央和省委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上級調訓或學校黨委調訓到校外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的處、科級干部。
第三條 選拔干部到校外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是我校干部培養(yǎng)的重要途徑,學校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對參加校外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的干部做到思想上重視、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切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為其安心學習和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第四條 參加校外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的干部要珍惜學習鍛煉機會,加強黨性修養(yǎng),遵守培訓或掛職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要求,服從安排,虛心學習,勤奮工作,增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切實做到全方位學習,大幅度提高。
第五條 外出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干部的選調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黨委組織部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
第二章 干部的選調
第六條 校黨委按照上級安排每年調訓一定數(shù)量的干部到校外參加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
第七條 根據(jù)學習鍛煉和工作需要,校外學習培訓時間一般為一周以上(掛職鍛煉除外)。
第八條 調訓的干部除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6項基本條件外,還要具備以下資格條件:在副科級以上崗位工作,工作實績突出,身體健康。
第九條 根據(jù)干部培訓規(guī)劃和干部隊伍建設的實際,由黨委組織部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擬定調訓干部名單,報學校分管領導同意后提出調訓方案,報校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各單位在推薦干部參加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時,要考慮到本單位工作實際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在保證本單位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積極推薦人選。
第三章 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干部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期間,由黨委組織部主管,培訓機構或掛職單位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的干部按培訓機構或掛職單位的安排和要求開展學習和工作,黨委組織部負責做好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和協(xié)調。
第十二條 黨委組織部要采取深入培訓單位或掛職單位、電話聯(lián)系或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掌握調訓干部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及時解決干部遇到的困難,使其安心工作。
第十三條 校外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期間,調訓干部原則上不再承擔本單位工作,派出處級單位要保持與派出干部的聯(lián)系,關心重視干部的成長,定期聽取派出干部的工作匯報,并及時向黨委組織部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干部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若需轉臨時黨組織關系的應按要求將臨時黨組織關系轉往培訓(掛職)單位,按照規(guī)定參加培訓(掛職)單位黨的組織生活及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 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的干部校外培訓(掛職)期間,若兩人以上同在一個單位的,由校黨委組織部指定負責人1名,若三人以上同在一個地市不同單位的,由黨委組織部指定小組長1名,負責協(xié)調溝通校外學習培訓(掛職)期間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的干部校外培訓(掛職)期間,原則上不準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要執(zhí)行雙重請假制度。假期在1天以內的,要分別向小組長和培訓(掛職)單位請假;假期在1天以上的,要分別向學校組織部和培訓(掛職)單位請假。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的干部校外培訓(掛職)期間累計請假在1周以上的,本次培訓(掛職)考勤情況由黨委組織部記錄備案后和有關培訓(掛職)的鑒定材料、學習成績一并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干部在外出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期間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違反黨紀政紀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黨委將及時調回,并按《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干部在外出學習培訓和掛職鍛煉期間,要結合學習培訓內容和自身的本職工作,有針對性地思考問題,確定研究題目,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形成成果,回學校后,以書面總結的形式向黨委作出匯報。
第十九條 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期滿后,調訓干部應及時到黨委組織部報到,并按期返回原崗位工作。
第四章 干部的考核和調訓成績的使用
第二十條 參加外出學習培訓的干部,由培訓單位對其學習和表現(xiàn)情況進行考核和鑒定;上級組織選調掛職鍛煉的干部,由上級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和鑒定;黨委調訓掛職鍛煉的干部,在掛職結束時,要認真填寫《掛職干部總結鑒定表》,由學校黨委組織部和掛職單位組織部門對掛職干部共同進行考核并做出鑒定。
第二十一條 干部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期間形成的考核、鑒定等有關材料記入個人檔案,將作為干部任(聘)用和年度考核的依據(jù)之一。
第五章 干部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干部調訓期間,屬于學習培訓的,報銷培訓費、住宿費和列入培訓機構教學計劃的考察費用;屬于掛職鍛煉的,所涉及的差旅費標準按照上級相關規(guī)定報銷。以上費用由黨委組織部在干部教育培訓經(jīng)費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2010年4月21日